杂志 PRINT 2008年3月

SLANT

Christoph Büchel和麻省MoCA

Exterior of the Massachusetts Museum of Contemporary Art during the installation of the unfinished work Training Ground for Democracy by Christoph Büchel, North Adams, 2006. Photo: John Carli.

一开始,这对组合看上去简直是天造地设。瑞士装置艺术家Christoph Büchel和麻省当代艺术馆(Mass MoCA)馆长Joseph Thompson为麻省MoCA巨大的5号建筑——世界最大的当代艺术展览空间之一——勾画了一幅宏伟的蓝图。Büchel构思了一件作品,其实体规模与气势恢宏的表现对象(简单地说就是意识形态战争)一样令人叹为观止。Thompson准备提供Büchel计划所需要的(接近150)吨材料,其中包括一整座废弃的电影院,一家低级酒吧,科德角的一幢两层楼高的房子和美军用来训练驻伊拉克部队的模拟村庄重建物。这个名为《民主训练场》(Training Ground for Democracy)的装置原定于2006年12月与公众见面。

不幸的是,艺术家和美术馆的关系很快破裂。钱是个大问题。要买的东西堆积如山,大大超出了预算,但麻省MoCA仍不能让Büchel满意。12月过去后,Büchel拒绝继续完成项目,也不允许美术馆将作品展出。最初把这个项目介绍给麻省MoCA的策展人Nato Thompson(与馆长Joseph Thompson没有亲属关系)无法调和双方的矛盾。2007年5月22日,美术馆终于取消了展览。

这不是第一次艺术项目中途流产,也不是第一次艺术家和原定合作者之间产生矛盾。但这次失败规模实在太大,酿成的灾难让艺术家和艺术机构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可谓前所未有。展览取消前不久,麻省MoCA要求马塞诸塞州地方法院宣布美术馆在法律上有权对外展示Büchel未完成的作品。几天后,“麻省MoCA制造”展览开幕,参展作品都是美术馆和不同艺术家的合作项目,其中也包括Büchel未完成的装置,原作大部分都盖着防水布,同时展出还有一些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就已经被人看过了,无数参观者也掀开防水布见过作品的真面目。显然,Büchel对这一点以及麻省MoCA在装置制作过程中某些方面表示了反对,结果促使美术馆方面提起防卫性诉讼——这是头一次美国艺术机构为违反艺术家意愿展出其作品寻求法律许可。如果说麻省MoCA采取上述行动是出于困兽心理,原因也不难理解:它的主要展厅被白白占据了好几个月。美术馆甚至一度考虑过自己动手完成装置,推出一个“Büchel作品的麻省MoCA版”展览(用制作经理Dante Birch 的话来说)。尽管如此,法律诉讼还是极富攻击性的一着。Büchel对此的回应是麻省MoCA侵犯了他控制作品及其展示的权利,并对他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他宣称自己的法律权利建立在版权法以及《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简称vara)中规定的“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基础之上。

随着围绕挪用艺术的法律纠纷暂告一段落(曝光率最高的诉讼主角是杰夫·昆斯,他输过一场很出名的官司,最近又赢了一场),随着艺术授权变成很多艺术家利润不菲的收入来源(或典型地说,变成他们的不动产),艺术界对版权的概念越来越熟悉,尽管法律上的技术细节仍然非常技术性。但业内有关麻省MoCA vs. Büchel的大部分评论显示,艺术界长期以来都误解了版权和moral rights之间的区别——两者区别很大,至少在美国如此。简单地说,《美国版权法案》保护视觉或其他形式作品的创作者的专有权(附带一定限制),规定原作者有权控制作品的复制,翻版,传播,展示或表演和衍生。相反,作者的精神权利虽然还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常用,所以像Büchel这样习惯了欧洲版权制度的创作者可能会觉得很吃惊。国会在通过vara时,特别澄清了只有某些类型的视觉艺术创作者才有权获得版权法案规定以外的权利(因此文字作者就没有额外权利)。其中包括正确的署名权;防止对作品进行可能有害于艺术家“荣誉或名声”的故意扭曲,删节或修改的权利,以及防止对“获得公众承认”的作品进行破坏的权利。

因为vara实际应用于法庭裁判的次数不多,所以对很多评论者来说,本案里最大的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就是vara是否适用于未完成的艺术品(有别于准备性质的作品以及更大作品中已完成的部分)。对法律技客来说,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因为毫无疑问,作品草稿也在版权保护的范围以内,但它必须要有一个有形的固定表现形式——你写一本伟大的美国小说,哪怕有一百个开头,只要它们不是只存在于脑子里的空想,都会受到法律保护。正在制作中的作品的独立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对象。罗丹雕塑《加莱义民》里每个义民,不管是在欧洲制作还是美国制作,都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但Büchel主张vara应该适用于未完成的作品,这在很多人看来最多是打了个擦边球。特别对装置艺术来说,虽然艺术家心里有一个明确的整体构想,但认为装配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应受版权保护的想法却没什么道理,当然制作期间用到的具体物品就更不用说。而要想通过vara赋予未完成作品以额外的权利,以上两条又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对vara的过分关注容易掩盖一个更基本,更重要的版权问题。几乎一个世纪以前,第一件现成物艺术品就已经问世,但时至今日,关于这类作品的知识产权界定仍然模糊不清。虽然现在很多物件都能够获得版权保护,但如果一名艺术家把从Home Depot买来的管道设备送到艺术博览会上当成作品参加展示,然后希望法律能够保护该作品的版权,那他绝对是白费力气。虽然艺术界承认现成物也是一种艺术形式,但法律还没有做到这一步。就目前对法律的解读来看,只有经过足够的“精炼”(杜尚语),现成物才能成为可以拥有版权的原创作品。重要教训:版权和艺术并不是简单的一对一关系。

这点很重要吗?是的:当一家艺术机构能用版权反驳艺术时,说明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这场纠纷中有几个方面没有受到足够关注,其中之一就是麻省MoCA对Büchel的作品到底算不算艺术这个问题提出的若干令人既惊讶又困惑的论断。当适用于案情的法律理论不止一种时,律师经常会提出“替代方案”;这一点无可厚非。但除了质疑vara是否适用于未完成作品以外,麻省MoCA还提出了两个互相抵触的论点,两者都否认了Büchel作品的可靠度。首先,美术馆认为“材料……就Büchel一方来说,其原创表现的含量不足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第二个论点是由于项目的合作性质,麻省MoCA是作品“任何版权的联合所有人”。

Christoph Büchel, Training Ground for Training Ground for Democracy, 2007, mixed media. Installation view, Art Basel Miami Beach. Photo: Christoph Büchel.
 

美术馆对《训练场》大部分制作材料版权地位的判断从法律上来说可能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是重点:诉讼前,美术馆方面没有任何人声称Büchel的作品不是“艺术”;实际上,Büchel的律师出示证据表明,美术馆在邀请评论家(和可能的捐赠人)前来参观时是把这件未完成的作品作为当代艺术的重要范例加以展示的。至于联合创作者的说法则违背了整个艺术界对机构与艺术家合作概念的理解。Büchel在他写给Joseph Thompson的最后一封电子邮件中一针见血:“你有没有意识到你的机构和你的工作都建立在艺术生产的基础之上,而你的做法却在破坏这种存在的条件,破坏艺术作品和艺术家的理念?”

这么说可能有点儿太戏剧化了。麻省MoCA策展人Susan Cross在2007年1月发给Joe Thompson的一封邮件里写道:“单一的作者/艺术家概念太过时了,真的。如今艺术制作的合作性质已经越来越强。”事实可能的确如此。但如果麻省MoCA的辩词在法庭上真的占了上风,未来其他机构和艺术家之间的合作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尽管我们可以感觉到这类作者身份的实验可能性空间正日益扩大(先锋的重要使命或真正的社会变迁,谁知道?),但这场纠纷中让Büchel和站在他一边的人觉得倍受伤害的显然是他们认为麻省MoCA撕毁了艺术独立性这份道德合同。但几百年来,艺术家和赞助人都知道对付这个问题有一种快速解决办法:签一份真正的合同。主审法官Michael A. Ponsor认为麻省MoCA和Büchel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这一事实远比其他因素更重要,也更让人头疼。因为全球艺术机构在承接高预算高规格的艺术项目时,一般都会事先订立合同,所以这次当事双方没有把达成的协议写到纸上就导致事情变得格外麻烦。有人引用Joseph Thompson的原话:“我觉得在这场官司里,有没有合同都一样。”他还告诉《华尔街日报》网络版,他不打算改变美术馆避免和艺术家签订正式合约的做法,相反,他更愿意倚赖“良好的意愿”。的确,婚前协议曾一度被人认为破坏了婚姻的基石,当然它们也不能保证婚姻一定成功。但一份好的婚前协议确实提供了一个揭示夫妻双方愿望和企图不协调之处的机会。

最后,Ponsor法官于2007年9月宣布,艺术家中途放弃项目,而且大部分制作费用由合作方承担,鉴于以上情况,版权法和vara不适用于本案。Vara到底是否适用于未完成的作品,看来这个问题要等到以后再解决了。法官还裁定,麻省MoCA完全可以对外展出为这件作品收集的材料,但必须要在展品旁边放置免责声明,指出这是一个未完成的项目,并不能表现艺术家原来的想法。所以麻省MoCA在艺术家提出计划上诉之前就“赢了”这场官司。但可能美术馆方面意识到这次事件对自身信誉造成的破坏已经太大了,判决书刚下就开始拆除作品。至少买来的材料没有全部做了垃圾:一些小物件作为Büchel作品的组成部分出现在去年12月迈阿密巴塞尔艺博会的Hauser & Wirth摊位上。有些讽刺的是,同一场博览会,Maccarone画廊的隔间里展示着艺术家和麻省MoCA间的一系列电子邮件,似乎是在提醒我们在版权问题上要有必要的节制。为了展出麻省MoCA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电子邮件),艺术家援引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合理使用权——麻省MoCA表示反对,但他们的反对在去年8月的另一场诉讼中被正当驳回。

同时,这场公开纠纷突出显示了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和艺术家权利与艺术界通行的对艺术家美学自由的尊重之间存在很大出入,也说明当代艺术赞助系统的现实远远不止向教皇推销宏伟计划那么简单。麻省MoCA和Büchel的合作本来对双方来说都是件好事。问题在于没人搞清楚到底谁买单,谁收烂摊子。(项目启动早期,Joseph Thompson在给Christoph Büchel的信里写道:“顺便说一句,我很担心成本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任何赞助……如果你有什么想法,告诉我,因为我真的必须马上动手解决这个问题了。” Christoph Büchel在后来给Joseph Thompson的写道:“艺术家不会就制作方法再接受任何来自美术馆馆长或技术人员的命令或压力,也不会做任何妥协。艺术家要求在创作过程中享有完全的独立。”)

这场诉讼教给我们的主要经验教训不是vara的适用范围需要澄清或扩大。真正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价值标准:艺术家在控制自己作品的展示和处置方面应该拥有多大的权力,承担多大的义务?为了保护艺术家的个人创作视角,同时维持自身的文化权威,艺术机构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而且最重要的是,谁说了算?Ponsor对此的看法非常明确:“这场舌战不该在法庭上打。这是一场有关美学意识,艺术家权利和创作过程的激烈辩论,完全不适合法庭。”换句话说,法官的建议是,找出解决办法——私下了解。

Virginia Rutledge 是一名艺术史学家,非盈利性组织Creative Commons的副主席和首席顾问。

译/ dkk